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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議論風生
  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,住商不動產已於法無據,不如儘早廢止,避免為侵犯公民權利留下“合法化”的豁口。
  據報道,全國政協委員、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在全國兩會上將提建議:廢止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。朱征夫指出:景觀設計把一個公民關半年到兩年,卻不必經過審判程序,只由公安自己說了算,程序不當;在處罰合理性上,“賣淫嫖娼還不是犯罪呢,比犯罪處罰還重”。
  《辦法》是1993年頒佈實施G2000的,屬於行政法規,規定對於賣淫嫖娼人員公安部門可強制收容教育6個月到2年。從目的、途徑及實際效果而言,收容教育與勞教幾無差別。而今,勞教已被廢止,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廢也應接受審視。
  就法律角度看,《辦法》法律效力確實存疑。因為2000年7月1日化療飲食輔助開始實施的《立法法》規定,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、處罰以及制定法律,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,而不能由行政法規代替。《辦法》顯然與此相悖。
  更何況,《辦法》的立法依據是《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(1991年公佈)。但在2005年8月,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並公佈實施,其中規定:賣淫嫖娼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並處5景觀設計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。且明確不在“可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”之列。
  也就是說,對於賣淫嫖娼人員的規制,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《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和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兩個法律文本,從同一立法主體的角度看,二者法律效力處於同一位階。按照“後法優於前法”的法理,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罰,當按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。
  依據《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制定的《辦法》,與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發生衝突,按下位法須服從上位法原則,《辦法》法律效力低於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理應給其讓位。由此看,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,已於法無據。
  但只要形式上還存在,就存在危害。一者,不同法律之間的衝突,損害法律威嚴,也在法律體系中增添了“贅肉”;二者,執法部門由此有了選擇性執法空間,為侵犯公民權利留下了“合法化”的豁口。所以,無論出於怎樣的考量,勞教制度已經廢止了,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也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。
  □燕農(高校教師)  (原標題: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已於法無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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